河南省政務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務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解決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重復建設、資源分散等問題,為“數字政府”建設提供集約化基礎支撐,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云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維、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云,是指依托非涉密電子政務網絡建設,為電子政務應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務的基礎設施。已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要逐步向政務云遷移;使用財政資金新建和改擴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均應依托政務云建設。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四條 按照“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構建全省一體化的政務云體系。省、市(含濟源示范區)兩級政務云統籌考慮容災備份等需求,按需進行互聯互通。
第五條 省大數據局是省級政務云主管部門。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政務云主管部門。
第六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云的規劃、建設、招標采購、費用結算及監督評價等工作,指導監督本級政務云的網絡安全防護,推動部門政務信息系統部署、遷移上云。省大數據局負責全省政務云的統籌規劃和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政務云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遷移、測試上線、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規范要求接入政務云監管平臺;配合政務云使用部門部署、遷移政務信息系統。
第十條 政務云使用管理包括資源申請、審核、開通、上線、變更和退出等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申請使用政務云,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批復文件;
(二)上云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對使用部門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使用部門。
第十三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通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云資源開通。
第十四條 云資源開通后,政務云使用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務信息系統的部署、測試及上線運行,并在上線后5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情況及上線時間報政務云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需對云資源配置進行調整的,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云資源的變更。
第十六條 已上云政務信息系統不再使用政務云服務的,由政務云使用部門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云資源退出申請。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通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收回云資源。
第十七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提供符合行業質量標準的7×24小時服務;制定并執行政務云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云穩定、安全運行;定期向政務云主管部門報告政務云資源使用、云平臺運行等情況。
第十八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對政務云進行升級、優化等調整的,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報送調整方案,待方案審核通過后實施;可能影響政務云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門,并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跟蹤系統運行狀況,合理使用云資源,配合政務云服務提供方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政務云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實施安全防護,部署在政務云上的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政務云的安全監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確保政務云安全運行;按規定做好政務云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安全保密、安全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部署在政務云上的軟硬件設施,以及政務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文檔等資源由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管理。政務云使用部門要依法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確保數據的開放共享。未經政務云使用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政務云使用部門的數據、文檔等資源。
第二十四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軟硬件產品及商用密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測評。
第二十五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網絡安全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常態化網絡安全監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風險隱患時,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及時按要求整改到位,確保政務云系統和數據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政務云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以市場化購買服務方式引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的,政務云服務費依據云服務目錄據實結算。政務云主管部門結合使用需求審定并定期調整云服務目錄,財政部門制定云服務目錄支出預算標準。已納入云服務目錄的,政務云使用部門不得另行采購。
非本級財政保障范圍內單位的政務信息系統上云需求原則上按原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定期對政務云服務提供方的技術保障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
第二十八條 因合同到期或違反相關規定被終止服務合同的,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門完成系統的遷出及相關數據、文檔等資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定期對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云資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進行考評并通報結果。
第三十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豫政辦〔2018〕26號文件印發的《河南省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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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務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務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解決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重復建設、資源分散等問題,為“數字政府”建設提供集約化基礎支撐,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云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維、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云,是指依托非涉密電子政務網絡建設,為電子政務應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務的基礎設施。已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要逐步向政務云遷移;使用財政資金新建和改擴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均應依托政務云建設。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四條 按照“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構建全省一體化的政務云體系。省、市(含濟源示范區)兩級政務云統籌考慮容災備份等需求,按需進行互聯互通。
第五條 省大數據局是省級政務云主管部門。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政務云主管部門。
第六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云的規劃、建設、招標采購、費用結算及監督評價等工作,指導監督本級政務云的網絡安全防護,推動部門政務信息系統部署、遷移上云。省大數據局負責全省政務云的統籌規劃和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政務云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遷移、測試上線、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規范要求接入政務云監管平臺;配合政務云使用部門部署、遷移政務信息系統。
第十條 政務云使用管理包括資源申請、審核、開通、上線、變更和退出等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申請使用政務云,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批復文件;
(二)上云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對使用部門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使用部門。
第十三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通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云資源開通。
第十四條 云資源開通后,政務云使用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務信息系統的部署、測試及上線運行,并在上線后5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情況及上線時間報政務云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需對云資源配置進行調整的,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云資源的變更。
第十六條 已上云政務信息系統不再使用政務云服務的,由政務云使用部門向政務云主管部門提交云資源退出申請。政務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通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收回云資源。
第十七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負責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提供符合行業質量標準的7×24小時服務;制定并執行政務云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云穩定、安全運行;定期向政務云主管部門報告政務云資源使用、云平臺運行等情況。
第十八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對政務云進行升級、優化等調整的,要向政務云主管部門報送調整方案,待方案審核通過后實施;可能影響政務云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門,并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跟蹤系統運行狀況,合理使用云資源,配合政務云服務提供方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政務云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實施安全防護,部署在政務云上的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政務云的安全監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確保政務云安全運行;按規定做好政務云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安全保密、安全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務云使用部門部署在政務云上的軟硬件設施,以及政務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文檔等資源由政務云使用部門負責管理。政務云使用部門要依法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確保數據的開放共享。未經政務云使用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政務云使用部門的數據、文檔等資源。
第二十四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軟硬件產品及商用密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測評。
第二十五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網絡安全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常態化網絡安全監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風險隱患時,政務云服務提供方和使用部門要及時按要求整改到位,確保政務云系統和數據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政務云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以市場化購買服務方式引入政務云服務提供方的,政務云服務費依據云服務目錄據實結算。政務云主管部門結合使用需求審定并定期調整云服務目錄,財政部門制定云服務目錄支出預算標準。已納入云服務目錄的,政務云使用部門不得另行采購。
非本級財政保障范圍內單位的政務信息系統上云需求原則上按原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定期對政務云服務提供方的技術保障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
第二十八條 因合同到期或違反相關規定被終止服務合同的,政務云服務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門完成系統的遷出及相關數據、文檔等資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務云主管部門定期對使用部門政務信息系統云資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進行考評并通報結果。
第三十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豫政辦〔2018〕26號文件印發的《河南省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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